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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朋友喝酒,散席时朋友摔倒意外死亡,怎么赔偿首先要看死亡原因:
1、因醉酒死亡的,看参加酒席的其他人在喝酒时是否有言语刺激、互相叫板等劝酒行为,是否有善意提醒其喝酒需量力行为。如果有劝酒行为,死者负主要责任,劝酒者负次要责任,主人也会因没有尽到及时制止或提醒义务负一定责任。如果没有劝酒行为,并且有过善意提醒,死者负全责,其他人无责。
2、因摔倒磕碰受伤原因死亡的,看喝酒场所摔倒的地方是否有安全隐患,是否是安全隐患导致你朋友摔倒的,如果是安全隐患导致朋友摔倒的,提供喝酒场所的单位负安全保障责任,赔偿其侵权责任。如果没有安全隐患,死者负全责。
忠告,喝酒需谨慎,量力而行。另外,不是人一死亡就一定要找一个负责赔偿的。自己的责任就自己承担,都是成年人,要有把控自己的行为能力。不能一出事就会怨天怨地,而不反省自己的错误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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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请问下已经进行到哪一步呢?有没有进行尸检?
(1)首先要检查死亡>缘故原由/span>,看是否是和饮酒有关还是自身疾病有关,如果是因为自身不能喝酒的原因,且请客朋友不知道的情况下,那么朋友的责任会小很多。毕竟是自身原因。
(2)然后再看主人是否存在明显劝酒的>环境/span>。如故意灌酒,刺激性劝酒,这种情况下,请客的朋友要对死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(3)如果都不存在的话就要看醉酒后是否尽到>任务/span>,这是要综合考虑才可以认定主人责任的。其中有种情况就是: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,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,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,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,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由于这个事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,所以不能一概而论,如有需要,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私信我们,我们帮您分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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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,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,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;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,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 处理此类案件,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: 一、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。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,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、管理规章,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。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,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。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:比如,在游泳池的深、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,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,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,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;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。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,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。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,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。 二、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。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: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”。如果死者,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,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,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,本应格外谨慎小心,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。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,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,以致溺水死亡。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,死者本人有责任,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,因此,对损害结果,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。 三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。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,在依据《民法通则》《侵权责任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,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,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,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“填平原则”,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;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,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。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,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;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,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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